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⒈若持票人不在到期日及其后的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⒉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金额包括的利息从到期日开始进行计算。⒊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请求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通过转账支票办理款项支付业务,付款方均应先取得证明交易已经发生的付款单据,并由经办人签名,经有关主管人员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签发转账支票,据以付款。
票面无效的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包括要素不全的汇票、金额及日期涂改过的银行汇票、破损严重无法辨认的票据以及伪造、变造、克隆的票据等。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汇票不能进行背书转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汇票保证的效力有:与被保证人承担的是同一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相同;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票据背书不连续不会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因为票据本身的效力主要是从出票行为来判断,只要出票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条件,票据就属有效。
汇票保证的特殊效力主要体现在保证之债务无效时和二人以上保证时的效力。一方面,被保证之债务为主债务,保证之债务为从债务。另一方面,共同保证人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不需要,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