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被保证人,持票人等等。
所需材料:初次在我行申请贴现或贴现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动的,须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加盖申请人在我行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合同原件。
电子支票和纸质支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支票被拒付,可以行使追索权,具体条件如下:(1)在提示期间内提示;(2)支票上附有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
该种抗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种抗辩的产生来自于特定人的原因,因此称为人的抗辩。第二这种抗辩仅能向特定的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称为人的抗辩。抗辩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证实自己的身份,即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依法挂号注册并有效的公司法人或别的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运营活动;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借款卡”;2、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实在合法的商品交易联系并供给有关证实材料;3、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4、非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汇票背书需要企业财务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承兑汇票是一种可以流通的票据,它的主要流通方式就是背书。承兑汇票背书是指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的背书栏目内签章。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