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票据的私人贴现或买卖,并非不给付对价,也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且贴现或买卖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也是一种真实的交易关系。
过期未认证的进项税符合上述客观原因的,可以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票据抗辩权与民法上的抗辩权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民法上一般抗辩权随债权转移而一同转移,每增加一次流转,就产生新的抗辩。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形主要有:(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不能,只能用来提取现金。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是为特定用途而专门制作的支票,现金支票只能作来提取现金,不能转账。转账支票只能转账。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
所谓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有法定的情况出现,持票人在依法行使了或者保全了票据权利以后,可以向汇票的背书人、持票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的权利。
在我国本票只规定了银行本票,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保证票据的信用。如果出票人开出本票,则本票出票人必须符合两个要求: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和保证支付本票。
适用相关法律,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基础关系是指票据所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有的人也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债券面值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币种,二是票面金额。面值的币种可用本国货币,也可用外币,这取决于发行者的需要和债券的种类。债券的发行者可根据资金市场情况和自己的需要情况选择适合的币种。债券的票面金额是债券到期时偿还债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