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追索权的发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转让限制;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所谓自由承兑原则,指的是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照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对汇票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者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票据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较高的企业开出的无担保短期票据。具体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光票、跟单汇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以下三大认定标准: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兑汇票申请人在支付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时,必须提交商品购销交易合同,支付行必须认真审核商品购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
以下这些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贴现:(1)银行承兑汇票法定要素不全;(2)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 (3)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4)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5)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等。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