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票人为出票人时,由于出票人是票据债务的最终债务人,所以如果票据出票人持票,则其不享有票据的追索权。因为根据票据法中的一般的原理,只有后手可以向其前手要求行使追索权。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不是银行,而是另有出票人,即需要通过银行付款的实际付款人,该付款人在付款银行有存款,通过银行向受款人付款。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承兑申请人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向开户行申请承兑。承兑申请人开户行审批通过后,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等,承兑申请人缴纳保证金或办理质押冻结手续,缴纳承兑手续费。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的银行。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出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享有。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不可以的。一般来讲,汇票的转让方式有两种,即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两种。由于单纯交付不能真实反映票据转让的过程,并且转让人的债务人地位不能确定,存在较大的风险,所以我国票据法律规定,票据的转让必须采用背书转让的方式。
出票人保证汇票的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如果付款人拒绝承诺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那么,出票人就应当承诺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出票人保证汇票的付款,是指出票人负有保证收款人或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获得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