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流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上市公司如果退市,会严重影响企业信誉,市值会大幅缩水,企业融资功能下降,股票质押会出现问题,这会给企业的负债带来更大的压力,但不一定会破产,只有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企业才会宣告破产。
1、如果企业破产清算时,公司没有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法定代表人是不会被限制高消费的。2、公司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
企业申请了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就进入了破产程序,债权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了,而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抵押担保的债权人除了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外,有表决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破产程序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债务清理的过程。对于破产程序的时限以及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自由裁量。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有五个方面。直接目的不同。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
退市不等于破产。破产,就是这个公司清算后消失,按清算的原则普通股东是最后的清算人,破产公司都是资不抵债的,所以普通股东基本得不到补偿的,股票也没有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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