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人投资是指一个公司的投资者不是自然人,可能是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投资主体。法人独资是指一个公司的股东是一个法人,是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的种类很多,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如事业单位;区别在投资主体上的差别和公司组织形式的差别。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很多,包括:(1)股份公司住所和名称;(2)公司设立方式;(3)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4)公司利润分配方式;(5)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解散清算办法等。设立股份公司之前,各发起人必须拟定一份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2、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被执行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能被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够执行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独资的工厂。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注意被执行人不能写债务人个人,而应该写债务人与债务人名下独资的工厂为共同被执行人,这样法院才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独资的工厂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利是: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都归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所有。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在于:(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应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第一、企业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以及社会的安定,企业债务清偿首先应该保障职工的权益。第二、企业所欠税款。需要向有关部门清偿企业存续期间内,所拖欠的税款。第三、企业的其他债务。对于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进行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所有,同时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自然人企业,它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仍然为自然人,即投资人个人是拥有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利并承担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责任的主体。
1、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2、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组织,可是现实当中还有一种非法人组织,他跟普通公司的债务承担有所不同。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
依法律规定,独资公司破产后债务由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共同来承担。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如果经过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债务仍然没有得到完全清偿的,可以要求投资人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投资人的配偶对独资企业的债务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负责的。但如果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一般在于:(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清算人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3.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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