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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建工程可以抵押吗?

    在建工程是可以进行抵押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3324人看过
  • 债务人未足额还款,优先抵充本金还是违约金?

    有约定依据约定处理,无约定优先抵充本金。1、《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优先于利息优先于主债务的顺序清偿。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并不能适用《民法典》该规定。2、在合同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欠付本金和违约金的,其还款应当按优先偿还本金计算。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3326人看过
  • 债务人未足额还款,优先清偿本金还是利息?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3140人看过
  • 什么是农民工,哪些人是农民工?

    农民工是中国大陆特有词汇,指身为中国大陆特有的农业户口身份的工人;指从农村进入城市,依靠替雇主工作为谋生手段,但不具备非农业户口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26422人看过
  • 法律对用人单位在男女员工比例有没有进行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3869人看过
  • 工期签证是指什么?

    工期签证,是指承包人在发生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拖期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程序向发包人送达请求顺延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报告,发包人收到该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并给予书面答复形成的书面证明材料或补充协议。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3700人看过
  •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三)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四)有符合《律师法》和法律规定的律师;(五)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六)有符合法律规定数额的资产。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17411人看过
  • 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也明知其是为包工头打工,接受包工头管理,并从包工头处领取报酬。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劳动关系的外观,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挂靠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该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建筑施工企业面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风险。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3041人看过
  •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请求直接支付吗?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请求直接支付。1、应收账款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本质也属于一种变价权,即质权人就出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在应收账款质押中,由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的是一种直接金钱给付义务,应收账款未必适宜拍卖、变卖,因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直接收取权,因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请求给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款项。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2114人看过
  • 无签收单,买方又否认收到货物,卖方怎样证明已经履行供货义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出卖人提交的运输单证、买卖合同等能与增值税发票、税款抵扣证明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法院应当认定出卖人履行了交付义务。

    张福昊律师 2024.04.11 3313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