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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对外借款吗

    目前的法律法规层面无明确禁止国有企业对外借款的相关规定,但部分地域出台了禁止借款的规定,如《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和担保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国有企业不得借款给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下级政府或管委会国有企业除外) ;不得借款给无控制权的投资企业;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融资,也不得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垫付资金。

    张福昊律师 2024.02.20 12人看过
  • 附属公司和子公司区别是什么

    附属公司和子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公司控制的公司,而子公司是指由另一个公司完全拥有或控制的公司。附属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地位、财务报表和税务方面都有所不同。

    张福昊律师 2024.02.20 42人看过
  • 母公司子公司和总公司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的区别有:1.关系不同:母子公司之间是投资人与被投资人的关系,母公司是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隶属于总公司。2.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所属总公司负责清偿。

    张福昊律师 2024.02.20 59人看过
  • 公司债务和法人是不是有关系

    公司债务和法人的关系视情况而定。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的债务一般由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而不是由法人承担;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的,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3、变更后的法人必须承担原公司的债务;4、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一、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解决如下:1、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2、追究出资方的责任。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3、追究担保人的责任。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

    张福昊律师 2024.02.20 55人看过
  • 企业债务是否有效

    企业债务有些是有效的,有些却是无效的,要分情况判断:一、下列企业债务通常有效:1、战略性发展需要而筹措的长期债务。2、短期资金不足而借入的短期借款。3、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应付项目。4、公司分立时,关于债权债务的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债权人。二、下列企业债务无效: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张福昊律师 2024.02.20 17人看过
  • 公司确实无财产清偿债务怎么处理

    公司确实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处理办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清理债务,对其资产清算后,仍无法清算债务的,可依法申请破产。

    张福昊律师 2024.02.20 23人看过
  • 控股集团应偿还子公司债务吗

    控股集团没有义务偿还子公司债务。虽然子公司会受母公司的控制,但是在法律上它不同于分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对于子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子公司自己承担,母公司没有义务替其偿还债务。

    张福昊律师 2024.02.20 25人看过
  • 公司债务只要申请破产是否就不用还了

    公司在宣布破产之后,仍需要偿还债务。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破产后应当先偿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等。并且在清算公司财产期间,需要先支付上述说的一些相应的款项,才能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福昊律师 2024.02.20 16人看过
  • 公司吸收合并后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吸收合并后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

    张福昊律师 2024.02.20 31人看过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具体如下:1、公司已经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法人登记,成为合法的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公司不能合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那么人格否认制度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2、以股东实施了某种造成使公司徒有其表的行为。如出资不足、空壳经营、滥设法人、抽逃资金、直接操纵、业务混同,甚至实施欺诈行为等。3、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公司人格否认是有债权人提出的,同样的道理,只有债权人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张福昊律师 2024.02.20 31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