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双法学硕士;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2008年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代理了多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案件,并受邀在电台、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针对法律热点问题发表点评。工作特点:表达能力强,思路清晰,经验丰富,能从客户角度出发提供可靠的法律服务与解决方案,深受客户信任。擅长领域:离婚纠纷、继承遗嘱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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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不一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是设立在公司外部的,也就是说国有独资公司中的监事不是本公司员工,而是国资委委派的设立在公司外部的。
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聘任,这是董事会的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理的职权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董事会的职能不能增加,因为董事会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机构,其职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增加。成立董事会有以下几项程序:1、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2、召开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人选,董事会人数应当按照公司性质、公司规模来确定;3、首次召开董事会时,应当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高管;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和股东会原则上是不能一起召开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会的三大职能有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以及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等。
董事会成员的变更流程是:1、如果变更的是股东董事,则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更换;2、如果变更的是职工董事的,则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来更换。更换后,办理新董事的入职和公司董事信息的变更即可。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有限制,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由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的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有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兼任的限制是: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本公司中兼任监事;2、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未作限制。3、上市公司的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执行董事能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设立董事会是有人数限制的。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