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不一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是设立在公司外部的,也就是说国有独资公司中的监事不是本公司员工,而是国资委委派的设立在公司外部的。
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聘任,这是董事会的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理的职权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董事会和股东会原则上是不能一起召开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会的三大职能有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以及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等。
执行董事能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设立董事会是有人数限制的。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召开股东会有以下程序性规定: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3.决议程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的权力机构不是董事会,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股东会才是权利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者职能也不同。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董事对公司债务原则上是没有责任的。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也是由公司享有。董事对于公司的经营应当尽到忠诚以及勤勉的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任命需要经股东会,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会的职责是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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