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主要是汇票、支票、本票三种,当这三种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公示催告程序申请的条件: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前提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没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类:(一)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二)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三)因执行依据的原因致执行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的情形如下:1.和解整顿期限届满,债权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到期债务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同时宣告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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