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只要其取得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就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完成登记或者交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股权质押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因为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只要相对人取得股权质押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法律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并规定其他物权参照适用。
股权是否善意取得,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参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则,合理裁处。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的,股权可以善意取得
不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 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质权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押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质押属于担保物权,对于担保物权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可以主张善意取得。2、依据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股权的外部转让而言,善意取得的条件是:(1)受让人受让该股权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 转让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仅以登记的公信力为要件,而应当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
不存在协议质押,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没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等。
善意第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得已质押股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