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之风险。
卖房人欲出售尚未取得两证的房屋,首当其冲的法律障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卖房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虽然实践中
法院对于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
合同无效,也有的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只是规范房屋权属不能发生变更,但是对合同效力没有影响。其实,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拘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性质的争论,而应该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作了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房屋的交付时间、权属变更登记时间不确定。
现实中无两证的二手房更多的是
期房,也就是正在建造的
商品房,因此二手房能否按约交付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直接取决于开发商能否按约交付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商品房的建设期限较长,能够如期完工并交付取决于诸多主客观条件,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难以控制。
(3)房屋质量难以保证。
现实中无两证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在建成之前房屋质量如何根本无从判断,这必然为二手房的交付留下了质量隐患。
(4)“
一房二卖”不可不防。
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无法办理
预告登记,这就为卖房人“一房二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卖房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依照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
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6)已经被列入公告范围的房屋;
(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8)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10)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1)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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