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股东原则上没有责任。公司担保是以公司的名义提供担保,也是以公司的财产提供担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需要进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作为自然人可以对本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此时,股东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当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很容易被认定为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公司担保股东原则上没有责任。公司担保是以公司的名义提供担保,也是以公司的财产提供担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需要进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担保过半数股东同意即可。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担保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通常股东是不需要对公司的担保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者与公司财产混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故,该担保物之物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之权利。 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是不同于其它一般破产债权的,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物权,当一个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如果该公司在破产前对外举债。
公司担保过半数股东同意即可。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东变更不影响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仍然有法律效力。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股东担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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