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司法实践,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规则,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里面的股东掌握的公司里面的股份,但是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能够混同在一起,这个时候会出现严重的错误,那么如何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怎么办?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会使股东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法人资格被撤风险、股东个人财产有被执行风险。要避免需健全财务制度、股东遵规不混同财产。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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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公司中,可能会出现公司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混同的情况,那么当公司出现了债务的时候,对于股东来说是否需要进行担责呢?这就是大家要了解清楚的问题,大家可以看看下面的内容介绍。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