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如下:1、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1)、土建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2)、机械及电气设备安装主要质量保证资料;(3)、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4)、其它专业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见相关档案归档规定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的内容涵盖了施工工程的各个方面,从施工材料的选取和使用,到工程所采用的工艺的选择,再到工程是否依照设计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等都需要进行细致的验收。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工程验收中的重要资料,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工程项目建设概况介绍,参加各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第二,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情况。第三,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第四,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涉及桩基工程的质量检测结论,基槽承载力检测结论。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监测结论。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第五,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验收结论。第六,结论。本工程项目(单位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条款的规定。
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