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范围增加的,监理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与对方协商赔偿问题,如果对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监理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赋予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承包人不能直接采取扣押、留置等方式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提前解除的,对于已经完成质量合格的建筑工程或经修复后的质量合格的工程,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施工分包中途退场的,工程款一般按照其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清算;除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达成一致外,施工企业将来主张工程款时,必须证明已经自己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此外,双方对已完各专业工程量应当进行核定计算并进行确认。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是: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双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进行结算;2、若工程验收不合格,经施工方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主张由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3、若工程验收不合格,施工方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不支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是: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双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进行结算;2、若工程验收不合格,经施工方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主张由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3、若工程验收不合格,施工方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不支付工程款。
发生建设工程款支付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立案,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当事人就只需按照程序进行诉讼。
总包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的,分包单位可以催告总包单位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如果总包单位不愿意支付的,分包单位可以准备起诉状以及诉讼需要的相关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工程款拖欠的,可以找拖欠工程款人员的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被拖欠工程款一方,可以收集对方拖欠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无论如何都应当利用法律的途径来获取工程款。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工程款,公司仍然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若是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这种情况下比较棘手,但也不是没有办法。此时最好就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供担保冻结对方的财产,以免出现转移财产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法的工程款欠条需要包含工程名称、地点、发包人、承包人、工程总量、单价、完成工程量、工程款总额、已付金额、欠付金额、约定付清时间等基本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