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欺诈行为有哪些
2019.06.13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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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 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 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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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报告编号:NO.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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