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包括什么
2022.11.21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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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1、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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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有三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有: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等。对于上述事项,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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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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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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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袁超律师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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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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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在2.2米以下的房屋,净高在2.05米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艺术装饰、垛、挑沿、半圆柱、勒脚、台阶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道。无柱雨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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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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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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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袁超律师
2018.11.20
465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