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合同作为一种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自然包括债权债务关系。
2.【相关延伸】
问:什么是服务合同?
答:当前,《
民法典》对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典》规定的下列合同,被通称为提供服务的合同:运输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保管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一章)、仓储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三章)、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四章)、行纪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五章)、中介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六章)。
3.问:什么是债权债务关系?
答:债权债务关系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4.问:服务合同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所以不管该服务合同是哪一种具体的合同类型,作为一个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最普通的根据。
5.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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