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房屋抵押权的特征:
1、房屋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房屋抵押权具有特定性。一方面抵押房屋是特定的,在房屋抵押设定后,应当办理抵押登已,房屋抵押权成立,登记机关就具体特定的房屋向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另一方面,房屋抵押是为特定的债权作担保,而不能笼统地担保
债务人的一切债务。
3、房屋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4、房屋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房屋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全部和被担保债权的全部。
5、房屋抵押权具有追及性。在抵押房屋发生转让时,抵押权人仍有权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以确保债权的满足,受让人不得拒绝。
6、房屋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报告编号:NO.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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