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保管义务,即妥善保养,维护抵押房屋。由于抵押人对抵押房屋的侵害行为,致使抵押房屋的价值减少时,房屋抵押人应恢复抵押房屋的原状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有: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3、义务不同:当事人在抵押担保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抵押权的设立方式最为常见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抵押合同而设定抵押权。主合同债权债务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债权债务的履行有约定的,可以约定设立抵押权,我国法律中有规定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依照对应法条订立合同以保证权利义务。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所谓抵押人,就是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而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取得抵押权的人就是抵押权人。
房产抵押权人有以下这些权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
抵押人死亡要实现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的担保。对于抵押权的实现,一方面可以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途径实现;另一方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法院制作裁定,并申请强制执行。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抵押权设立前,房产已经出租或转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租赁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2,如果房产先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转租的,承租人无权对抗抵押权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