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承租权不是法定权利,优先购买权才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所谓优先承租权,指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于优先承租权并没有规定。
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上,房屋承租人是享有优先续租权的,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行使优先承租权前提是“租赁期限届满”,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的期间内,其中一方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原因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就无法满足“租赁期限届满”的条件。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法律,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承租的权利。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自动在承租人、出租人成立与第三人、出租人合同内容相同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于承租人行驶了优先购买权,出租人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优先购买权是指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共有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此项权利。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首先,在法律规定层面,并没有优先承租权这项权利。那么我们通常所说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已经实际承租的善意第三人。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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