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具体包括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的,则不需要赔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没有停产、停业的损失赔偿。
农村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的,而征收部门是行政机关,所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可以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应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若被征收人有遗嘱的,按其遗嘱办理,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具体包括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的,则不需要赔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没有停产、停业的损失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