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必须要做鉴定;当然,如果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能够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不用做。 。
程序如下:1、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2、受理;3、组成鉴定组;4、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5、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程序有: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等。
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从启动到最后鉴定意见书的应用,一般包括当事人或法院委托、选择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确定鉴定事项、召开鉴定会、开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阶段。
医疗事故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鉴定:1、医疗事故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卫生行政部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3、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以及专业知识进行鉴定;4、鉴定结束后,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内容。
医疗事故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等。
发生医疗事故应该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当地医学会组织鉴定,另外疑难、复杂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可以由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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