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上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协商原则、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夫妻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和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原则来认定。1、“共同使用”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二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2、“推定”是非举债方无法证明、法院也未能查证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债务纠纷处理的原则为:一方个人债务就由个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就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离婚后原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则只能由其一方承担。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夫妻共同偿还。
男女双方应当平等的原则;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分割财产要有利于生活、生产,便于生活和生产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一方财产在共同生活中由消耗、毁灭,另一方不补偿的原则。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由夫妻双方应当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