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协议离婚时“霸王条款”通常无效。从协议性质看违背平等自愿原则,从法律规定角度与法律精神相悖,从公平角度会导致利益失衡。但具体条款是否为霸王条款、有效与否,需法院结合实际认定。

张某(女)与林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

在夫妻协议离婚过程中所涉及的所谓“霸王条款”,实质上便是其中一方利用自身所处的强势地位,以强制手段迫使另一方接受极不公平的条件。然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在婚姻解除协议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甚至背离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内容。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结婚要求一定要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在离婚的时候,也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履行离婚的程序后,婚姻就正式地终结了。那么夫妻协议离婚霸王条款有没有效?请跟随华律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租赁合同中霸王条款多无效。从公平原则看它损害一方利益,权利义务失衡;从法规看违反规定必无效,但合理范围内的格式条款且出租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可能有效,需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