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如何认定
2024.04.19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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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法》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确的定义,该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类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在实践中,非全日制工作形式多样,包括家庭和个人雇工中的小时工,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家庭和个人雇佣的小时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2.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日工作时间结合工作时间标准,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同时每周累汁不超过24小时。在同一个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4小时,而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3.非全日制用工中工资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所谓工资形式,是指工资分配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鉴于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工作时间短且灵活等特点,无论是实行日工资制、周工资制还是月工资制都存在一些客观障碍,容易产生纠纷,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中适合实行小时计酬方式。目前各地开始制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定的具体方法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并不完全一致。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应以小时计酬。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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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以下区别: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全日制以日计酬为主;非全日制的当事人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而全日制的当事人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并且要依法解约,程序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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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从定义,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公司数量,合同订立方式,试用期,终止用工条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周期等方面进行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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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如下: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3、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终止条件不同。4、工资支付周期不同。5、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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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只要是使用了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尽管其与其他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也仍然要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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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劳动者可与多个单位同时签订;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期限在一月内的,双方协商可订立口头合同;劳务派遣派遣的员工,单位只需签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条件;可协商合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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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怎么扣税的问题,一般这个看企业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如果是用工合同,且劳动者同意企业代为扣缴,则按5000的标准,记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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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劳动者可与多个单位同时签订;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期限在一月内的,双方协商可订立口头合同;劳务派遣派遣的员工,单位只需签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条件;可协商合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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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是劳动合同,但双方可以约定口头协议而不签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受民法典调整。二者适用法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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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公司雇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5000元/月。按工资清单入帐。如果是非雇员,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