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占地最数量较大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地罪。“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立案标准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就可以立案追诉。
农村“三块地”改革指的是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其中,农村土地转用、征收与使用权出让补偿标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则,宅基地审批权限都是试点改革的重点。开展“三块地”试点改革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土地流转等)、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一起,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个重要方面。
管理土地的部门叫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是指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土地被私人强行占,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土地类型:1、按照我国土地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农用地,就是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的土地,这里面包括的范围比较多,比如有耕地、草地、还有农田。另外还有建设用地,主要就是用于建设房屋,不管是城乡还是公共设施,包括军事设施,或者是用于建设、交通、旅游用地的土地。2、还有一个分类是未利用地,也就是说除了前两者范围以外的土地,比如荒山、荒滩等等,都属于这个范围。3、土地的分类可以根据它的性能特点以及具体的用途,按照一定的规律分为不同的类型。就比如建设用地当中还会根据具体的用途来划分,有的是商业用地,有的是建筑用地或者是住宅用地等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需要分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一般是家庭(户)承包的方式。某个家庭成员去世了,家庭其他成员也是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如果子女已经不是本村户口,这种情况就不能继续承包经营。但是,土地承包的收益仍然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另外,以招标、拍卖的途径,或者是公开、协商等这些非家庭的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承保人死亡以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不可以私人买卖。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土地的所有权不能买卖。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城市范围内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也是属于国家的。土地的开发利用权仍然归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也是属于国家所有。国家的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据法律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都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