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只不过在受偿时有先后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等。
同一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不构成犯罪,只不过在受偿时有先后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等。
抵押物能够重复抵押,但是有多个抵押权的抵押物在受偿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受偿。其顺序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多个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则按照抵押登记的办理时间受偿。
同一抵押物可以进行多次抵押,只要该抵押物的价值不小于多次抵押债务的总和即可。我国民法允许在同一财产之上重复设定抵押,即重复抵押。所谓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定抵押,致使该抵押物上存在着多个抵押权。法律之所以允许重复抵押,是因为一方面,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价值权,权利人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抵押物的价值可以被分割,在分割后的价值上当然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另一方面,法律之所以允许重复抵押,是因为各个抵押权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顺位,各个抵押权人可以按照法定的权利顺位规则实现权利,从而消除各个抵押权在权利实现层面的冲突。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只是在债务清偿顺序上有所差别。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等。
同一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只不过在受偿时有先后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等。
抵押期间可以出租抵押物。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抵押期间可以出租抵押物。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