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担保不一定要抵押物,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抵押物只是担保方式的选择之一。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双方商议决定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担保物,但是在债权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需要保证人承担起债务。
能接受。依法可以抵押的抵押物,抵押公司一般是会接受的,如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等。可以抵押的财产有:(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要先处理抵押物,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物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买卖。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不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只能质押,不能抵押。因为抵押的客体是动产和不动产,而质押的客体是动产和产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向工商部门登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在交易所登记。未经登记,质权不成立,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如果当事人进行股权质押,还需要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股权不能抵押,但可以质押。抵押和质押同为担保性的权利,抵押指的是将抵押物的占有进行转移的行为,而股权属于人身依附性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股权的占有具有不可分割的人身依附性,因此,股权不能抵押。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以使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是通过不转移抵押物而成立的,抵押物的所有人在抵押期间可以合法使用抵押物,但是不能减少抵押物的价值,使用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财信公司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要不要提供抵押物,要看担保的方式而定。如果抵押担保的,财信公司需要提供抵押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