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并生效成立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
不要求。缔约过失责任应发生在合同成立前。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合同成立后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有效的合同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以下要件即可主张:(1) 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2)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
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
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2、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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