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以下权利: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而仅是对债权人、次债务人的请求提出抗辩、异议,或者支持其中一方的意见,则此时的债务人无疑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等。
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必须举证证明。债权人需要提供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证据。
关于案由:1、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关系的案由(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2、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
代位权诉讼的规定: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5、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6、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在代位权制度的讨论中,对债权人及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异议。一提代位权诉讼就是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对次债务人债权的实际享有者,他除了对债权人承担义务外还对次债务人享有权利,而有些权利仅为债务人享有。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有: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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