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使用的条件具体如下: 1、债务人有侵犯债权人的行为,如拖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并且债务人怠于使用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追偿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权已届履行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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