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获毒品,但是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参加了运输毒品的,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犯罪。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即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等。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
对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无法律依据而共同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而行为人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去向、司法机关也难以进一步查证的,在对行为人已经排除了共同走私、贩卖、等可能性情形下,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处理为宜。
犯罪中止必须要求是在犯罪过程中,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在犯罪预备过程中;二是行为人在实行行为进行期间;三是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结束到实害结果出现之间。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要求。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
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常见的贩卖毒品的行为:(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未缴获毒品,但是前期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参加运输毒品的可以认定运输毒品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未缴获毒品,但是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参加运输毒品的,可以认定运输毒品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罚处罚。
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认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