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可以不发放贷款的情形有哪些
2019.03.19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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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
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
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 法律依据
- 《贷款通则》
- 第七十一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人的。
报告编号:NO.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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