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证担保中的法律风险:(一)注意最小化规避风险,考察债务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不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二)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借条、文件资料、视频资料、聊天录音记录等能够证明借款合同成立的证据;(三)注意三年的诉讼时效;(四)善于运用调解、和解、仲裁、诉讼等手段。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是抵押物也是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的。《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了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而《物权法》第184条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两条分别从正反面规定了抵押物的范围限制。
合同担保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以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债权实现的费用,当事人有另外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首先要清醒认识到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相对于实物质押,股权质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权变现时,其价值的实现取决于该权利对应的财产价值。股权质押的风险在于股权的价格很有可能因公司经营不善而下跌。当股权价格下跌后,转让股权。
规避担保风险途径有以下几种手段:在为借款人做担保的时候一定要对于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进行调查;对于借贷人的还款能力要事先了解好;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特别是要掌握担保责任免除的合同条款。
1、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借款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2、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
由于股权是一种非物化的权利, 其价值的实现绑定在企业的存续和经营上,因此很容易受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各种变化的影响。因此,股权抵押贷款担保主要存在四种风险。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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