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只有当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具有执行力的并不是生效的调解协议,而是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如果是当事人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需先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才能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程序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作出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出具终结确认程序通知书。
30天内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并没有规定调解的期限是多久。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程序一般是1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确认合同效力不能调解生效。确认合同效力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不适用调解程序,所以确认合同效力不能生效调解,应由法院进行判决。不能调解的案件还有适用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案件。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审查的结果一般有两种情形:调解协议有效。调解协议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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