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定金债权转让的效力:1、对债权人而言,第三人取代债权人地位;2、对受让人而言,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或者作为给付的一部分。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应予以返还。若定金与应为给付的种类相同,以可以作为给付的一部分。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1)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2)主合同须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3)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
1、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债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这种定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2、证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为债之成立的证明的定金。3、违约定金,其性质和作用与违约金相同,都具有间接地保证合同履行的效力。
在说到定金的时候,一般都是会涉及到有关财产交易的合同签署时,会签订有关定金的条款,定金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当然是有其特点的,那么,定金的特征有哪些呢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的特征具体如下:定金具有从属性。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所签订的合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