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1、对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3、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交通事故不服人身伤残评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交通事故不服人身伤残评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则对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可以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委托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如果是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则不服鉴定结果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不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处理程序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其具体内容为:1、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2、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则对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可以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委托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如果是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则不服鉴定结果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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