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所以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子女的行为无效。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双方的义务。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我国法律在收养关系上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没有经过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身份关系的解除是以是否办理解除登记手续为前提条件,由于与养父母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与养父母未解除收养关系,为此,所签订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等;长期共同生活等。
无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单方签字的协议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法定有效条件有:协议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协议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民间收养协议无效,收养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否则无效,涉及金钱交易的,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