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要把对单位行贿和正常的馈赠行为区分开来。对单位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是一种钱权交易;而向亲戚、朋友、同学的单位馈赠的行为,是为了加深感情和友谊,表礼致意。
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
认定单位行贿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
一般来说,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界限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单位实施的犯罪活动,其犯罪主体确定为单位还是个人,要区分单位的类型和性质。《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等等。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且不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企业等都是单位犯罪中的一般主体。
行贿罪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为行贿罪。具体包括:1、行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正常活动,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2、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等。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