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而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通常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据此,在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是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此对拒不搬迁的被征收人行政拆迁执行的。因此,评估报告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谨慎对待。
实践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征收部门未将价格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在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征收部门就直接依据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行政拆迁执行被征收人的房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征收部门的此种做法是违法的,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因此,价格评估机构作出初步的评估结果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同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和申请鉴定的救济权利,征收部门还应当告知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核和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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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法律规定了救济途径。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重新评估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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