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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与农民共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怎样认定

2023.04.22 房产纠纷 484人浏览举报
解析
城镇居民与农民共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般认定为共同享有。宅基地是农村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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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报告编号:NO.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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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梅

河北冠彬律师事务所

李荣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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