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城镇居民与农民共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般认定为共同享有。宅基地是农村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百六十三条
-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第三百六十四条
-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
第三百六十五条
-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报告编号:NO.2023030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