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汇票的追索权问题。
所谓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有法定的情况出现,持票人在依法行使了或者保全了票据权利以后,可以向汇票的背书人、持票人或者其他
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的权利。
本条规定了在到期日之后的追索权的形式和在到期日之前行使追索权两种情况。
1、在到期日之后,汇票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要件是:汇票到期;汇票被拒绝付款。在此条件下,行使追索权的主体是汇票的持票人。追索权的义务主体是附有支付汇票金额义务的汇票债务人,包括了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
证人或者其他汇票的债务人。追索权涉及的范围是汇票金额、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在汇票到期日来临之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条第二款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情况;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为违法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总的来说,是出现了可能影响到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事项发生的时候,即使在付款日之前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六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追索权行使的方式。
在本条第一款中规定了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此种相关的证明就是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如果持票人不能够提供此种相关的证明,则无法行使追索权。
同时在本条第二款中规定了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出具拒绝证明或者是退票理由书。这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在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则应该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由此产生的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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