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优惠政策具体如下:一、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持残疾证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免费参观;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大型商业活动、体育比赛除外。场所内政府定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费用减半!出行免费。
有。残疾人申请贷款,主要可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两点:贷款利率优惠。凡是可以申请到贷款的残疾人,均可申请拿到贷款利率的补贴,最高申请人可获得90%的贴息;残疾人贷款专项资金。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按照铁路部门的规定,目前只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旅客,可以享有火车票半价优惠。普通残疾人在票价方面暂时没有优惠,残疾人购买火车票可以享受优先买票或者残疾人专用通道的便利。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一)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生活用电、水、煤气等费用应给予减收或免收优惠;(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三)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在享受农村低保补助的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救助;(四)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救助。二、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