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当然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赠与他人。除此之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也不可以遗赠他人。2、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转让与转包、出租、互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无需发包方同意。发包方是否同意主要看双方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批准同意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可以查封。只要被执行人拥有土地的土地证或使用权证明,那么土地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同样能对其进行查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所以,法院可以查封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置的下列权利才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作为被承包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农村土地承包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过户。2、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但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以及其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也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可以继承,但有限制条件。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遗嘱继承,但承包收益可以遗嘱继承。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我国法律关于继承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