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强律师的法律之路可谓步步坚实。他早年就读于
吉林省司法学校法律专业,后又在吉林大学深造,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他先在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担任
公诉人长达八年,全程参与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法庭公诉等环节,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这段经历让他对刑事案件的流程和要点了如指掌,也培养了他严谨的法律思维和敏锐的洞察力。
之后,他调任通化市自然资源局,担任法规监察科科长兼公职律师二十余年。在这个岗位上,他全面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法治建设与执法监察,处理行政机关内部权属调处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务,积累了丰富的行政法与自然资源法治经验。如今,凭借三十余年的实务积淀,他担任多个市、县、区行政机关及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法治政府建设与企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在
刑事辩护领域,张新强律师始终秉持“法治信仰、专业履职、诚信尽责”的理念。他熟悉刑事案件全阶段,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指导当事人正确应对调查,避免因无知而陷入不利境地。在审查起诉阶段,他会仔细审查证据,找出案件的疑点和漏洞,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在庭审阶段,他更是以出色的辩论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进行有力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他深知刑事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名誉,所以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他会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他不仅关注法律条文的适用,还会考虑案件的社会背景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最适合当事人的辩护策略。
徐某诉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某房地产
公司行政协议纠纷案(二审)
徐某与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协议后,因车库面积、补偿费用等问题产生纠纷,一审判决后徐某不服上诉。张新强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全面梳理协议内容、
征收补偿方案和证据,从协议效力、面积认定、超面积价款、补偿费用、程序与主体等方面提出系统代理意见。二审
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某甲与某控股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
某建筑
公司注销后,其唯一
股东以遗漏债权为由起诉某控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张新强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从诉讼时效、事实证据、优先受偿权等方面提出核心抗辩意见。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意见,认定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
某甲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起诉,有犯罪前科。张新强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
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补救、悔罪表现、身体状况等多项辩护意见。法院充分采纳了这些意见,推动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最终某甲被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并处
罚金。
执业机构:吉林吉天行(通化)律所
执业年限:7年
执业证号:12205201910153101
服务地区:吉林省通化市
联系地址:通化市
东昌区大禹城邦吉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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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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